临时中央裁判所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裁判所”,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但未正式成立。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按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司法部拟就《职官令草案》中作“临时中央裁判所”,并已呈请大总统交付法制局审定。但未正式成立。
官署名。金朝置。掌竹园的养植和采伐。设管勾领监事,秩从七品。下设司吏一人,监兵百人。
即“麟趾殿学士”。
官名。北齐太府寺有司染署,隋沿置。炀帝时改属少府监,又置司织署,各设令及丞。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合司织、司染为织染署。唐沿置,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又有府、史、监作、典事、掌固之属。
国民政府的合议机构。广州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采取合议制,以国民政府委员会的合议,行使政府权力。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国民政府委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正三品,正参领充,简放。掌筹计全军粮饷服装等事务。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
官名。辽朝置,为南面官,翰林院国史院官员,在监修国史下,实掌国史院事务。保宁八年(976),“谕史馆学士,书皇后言亦称‘朕’暨‘予’,著为定式”。(《辽史·景宗纪》)官名。辽国史院置,掌修国史,地位在
官署名合称。即唐、宋时期集贤院、史馆、弘(昭)文馆。
汉朝选官制度。即上书言事符合皇帝旨意者授以官职。武帝时,上书言得失而求官者以千数,名臣如东方朔、终军、朱买臣、主父偃等皆以上书拜官。汉朝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其选法是:皇帝下诏征召,上书人自荐,皇上亲自
官名。汉朝诸侯王国主管王宫医药的官吏。《汉书·武五子传》: “旦得书,以符玺属医工长。”颜师古注: “医工长,王宫之主医者也。”《续汉书·百官志》所载王国官中有医工长。本注曰: “主医药。”官名,汉置
官名。西晋、北朝与右中兵郎互称,为尚书省右中兵曹长官。参见“右中兵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