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临时法制院

临时法制院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的直辖机关。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临时执政下令废止国务院法制局官制,公布《临时法制院官制》,改国务院法制局为临时法制院,成了一个由行政支配的变相的立法机关和设计机关。其任务是“筹备建议,厘定一切制度”。其职掌大致可分为拟办、审定和保管三类,具体有下列各项:一、拟定临时政府应发布的具有法规性的命令案;二、审定主管各部院及其它官署所拟具有法规性的命令案;三、调查条议关于宪政的一切制度、典章及临时政府特交审议事项;四、收受有关审定一切法制的条陈;五、保存临时执政所发布具有法规性的命令正本。以院长一人为主官,下设评议四人,参事十六人,掌办撰拟、调查、审定等事务;编译八人,掌办编译工作。评议、参事分在四处办事:第一处,掌办关于公文、官制、官规、公共团体事项;第二处,掌办关于军政、外政等事项;第三处,掌办关于财政、实业、交通等事项,第四处,掌办关于法政、教政及其他事项。编译分置于本国和外国两股。各处、股均设主任一人,由院长分别在评议和编译中指派兼充。管理院内事务的有事务厅,设厅长一人,厅内分置文书、调查、会计、庶务、保管五科,设佥事十六人、主事二十人,分在各科办事,科长从佥事中指派兼充。十五年(公元1926年)一月十二日临时法制院裁撤。

猜你喜欢

  • 教育部

    民国置,为中央行政机关之一。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改其为大学院,十七年又改称教育部,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行政事务。下设总务、高等教育、普通教育、社会教育、蒙藏教育五司及编审处。设长官部长一人,政务次长一人、

  • 班房

    1、明清两朝的监狱或拘留所的俗称。2、在明清两朝,指衙役或衙值班的地方。州县临时关押人犯的牢房。班房本为州县衙役办事之处,清代州县管辖的轻罪人犯及干连佐证,经批准取保候审者, 为防止延误, 往往暂拘于

  • 左院

    官署名。明朝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只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即位,复旧制。参见“都察院”。

  • 木工令

    官名。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更名东园主章令置,属将作大匠,掌宫殿建筑用大木。东汉省。

  • 文官长

    官名。民国置,为文官处长官。详“文官处”条。官名。国民政府文官处的主官,见“国民政府文官处”。

  • 白簿治礼吏

    官名。南朝齐置。太常国学属官,员八人,五品。

  • 公府外兵曹

    公府诸曹之一。三国魏置五兵尚书,外兵曹掌畿外之兵,东晋以后公府亦置此曹。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外兵曹,设外兵参军,南朝宋齐公府沿置。北魏北齐三师、二大、三公府亦置外兵参军;北周大丞相府与都督中外诸

  • 不耐濊王

    王名,三国魏正始八年改封东夷濊的不耐侯为不耐濊王。详“不耐侯”条。

  • 殿内御史

    官名。即殿内侍御史。

  • 武学斋谕

    武学职事名。南宋 高宗绍 兴十 六年(1146)重建武学,下分六斋,每斋差置斋谕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