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扣发官员俸饷,以年月为差,分为七等: 即罚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等。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相抵销; 私罪罚俸,皆为实罚,不准抵销。
任官制度。又名历事。明朝国子监监生坐堂到一定期限后,分拨各衙门历事。有历正、杂历、长差、短差之分。正历、杂历、长差期满即可补官,短差或材力不及者仍回监坐堂读书。
官名。见“官告院”。
官署名。明清詹事府、鸿胪寺、太仆寺、钦天监之下属机构。掌理本机构之章奏文移,或兼理他事。设主簿一职,管理厅事。
官名。为中都官狱长官,掌本狱所。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中都官狱令》条。
官署名。明朝宦官所掌之侦缉机构。始置于成化十三年 (1477),厂址在北京旧灰厂。由宦官汪直提督其事,所领缇骑倍于原宦官特务机构东厂。自京师至全国各地,随意侦伺官民隐事,罗织罪名,有生杀之权。曾因群臣
官名。北齐置。参见“黄户局”。官名。北齐鼓吹署令所属有黄户局丞,掌供乐人衣服。
又译“吐里”、“秃鲁”。辽、金管理边疆诸部族的官职,掌词讼和防察背叛等务。元初沿用。官名。金置,从七品,掌部落词讼,防查违法等事。见《金史·百官三·诸秃里》。
卿大夫代称。《尚书·周书·立政》:“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竞。”孔安国传:“惟有夏禹之时,乃有卿大夫室家之强”。
参见“詹事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