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减俸

减俸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降等与减俸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二等。同年又规定减俸为文官惩戒的第三种。时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数额为月俸的十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北洋政府又规定司法官惩戒的第六种为减俸,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数额为月俸的十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国民党政府于抗战时期规定,减俸为对公务员惩罚的第三种。公务员平时记过三次者,年终考绩时以记大过一次论,予以减俸处分;年终考绩时总分数虽在六十分以上,但其工作分不满三十分,操行或学识有一项不满十五分者,仍以不合格论,分别酌予申诫、记过或减俸;公务员考绩应降级而无级可降者,得依其级差数目比较减俸。

猜你喜欢

  • 禁杀戮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禁止民众互相杀伤。《周礼·秋官》: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 清漳署令丞

    官名。北齐于光禄寺置清漳署,主官有令及丞,掌供酒之事。至隋改称良酝署,见“良酝署令丞”。

  • 华林令

    官名。北齐光禄寺置为华林署长官,掌禁御林木等事,从九品上。隋朝为司农寺华林署长官,置一员,从八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607)罢。

  • 文选清吏司收发处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置,掌管收发本司应办交议开抄折件、京外各项公文,并承办本司支销各款。设经承以办理事务。

  • 乘传使者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八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见。

  • 学台

    “提督学政”之别称。郡提督学政,参看“学政”条、“提督学政”条。

  • 郡少府史

    郡门下吏名。郡少府始见于《汉书·文翁传》:“减省少府用度。”颜师古注:“少府,郡掌财物之府,以供太守者也。”可见少府为郡国的内府,其财物供太守私家用度,正如中央少府之于皇帝。郡国少府领于功曹,设少府史

  • 南外都水丞

    官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为南外都水丞司长官。哲宗元祐五年(1090),令以三年为一任。徽宗宣和三年(1121)罢。南宋高宗绍兴九年(1139)复置,于应天府置司。十年,都水事

  • 马府

    官名。周朝置。掌管世族名籍。《韩非子·亡徵》: “私门之官用,马府之世〔绌〕。”陈奇猷注:“此文马府者,当为掌典册之官。上句既言‘私门之官用’,此句当系谓已入名册之人不用为官也。如此则马府所掌当为人事

  • 打卯牌子

    官名。明朝宦官御前近侍之一。掌随皇帝出朝时捧剑,位居司礼监太监及东厂提督守备等太监之次,属太监中地位极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