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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等地,宣统二年 (1910) 各省渐设。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一人,并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官一人,秩从六品,掌检察同级审判,录事一人,秩从九品,掌理文牍、记录事宜。北洋政府沿置,设检察官一人或二人以上,掌理初级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只设检察官一人的初级检察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监督;设检察官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的一人为监督检察官,管理厅务。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与初级审判厅同时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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