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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大学教员名 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任讲师三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此外,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副教授的规定,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四分之三委员通过,可任副教授。大学副教授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独立学院副教授由院长聘任;专科学校副教授由校长聘任。参见“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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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右推案

    官署合称。即左推案、右推案。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大理寺右治狱置,掌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事。参见“大理寺右治狱”。

  • 权三司使公事

    官名。见“三司使”。

  • 步卒

    春秋时隶属于战车的战斗步兵。省称为卒,亦称作徒。其时实行军赋制度,军队是以井田制的地方组织建制编组起来的。出军时,一个大夫要出战车百乘,并配备好战车上的人员,军官就是大夫的家族和依附于他的甲士,步卒即

  • 行部尚书

    官名。明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为北京,置北京行部,设尚书二人,品秩同六部尚书,职掌则同于布政使、按察使。十八年迁都后革。洪熙元年(1425)复置,宣德三年(1428)再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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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署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的土地行政,原属内政部土地司和地价申报处的职掌,执行《土地法》及其他土地法令。后成立中央地政机关筹备处,直隶于行政院。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成立地政署,掌理全国土地行政事务,署内

  • 驻外领事馆

    驻在他国城市或某地区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包括总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我国于清末已设驻外领事。北洋政府时期领事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随习领事等。按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一月二十一日公

  • 乌撒乌蒙等处宣慰司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四年(1287),隶云南行省。置司于乌撒路(今贵州威宁),领乌撒、乌蒙(今云南昭通)、东川(今云南会泽)、茫部(今云南镇雄北)四路军民政务。置宣慰使、同知、副使等职。

  • 大司族

    明清宗人府宗令之别称。以其掌皇九族之属籍,故名。又称“大司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