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属寺卿
官名。见“司属寺”。
官名。见“司属寺”。
官署名。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置,属司法院,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设部长一人,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四司,分司执掌。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 司法院
爵名。隋朝始置。位在王下,从一品。唐定以封皇太子之子及异姓功臣,为九等爵第二等。从一品。唐五代后,分封甚滥。宋朝定为十二等爵第三等,位在嗣王下,国公上。辽亦置,有中山郡王、广平郡王等名目,均以封皇室子
官名。清末临时派往各国考察宪政之高级官员。光绪三十一年(1905)始置,初为五人。三十三年后续置。无定额,特简。多为从一品、正二品官员。掌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提出报告与建议,以供采择。
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 (1105)置于苏州,掌搜罗奇花异石运往京师,号为“花石纲”。方腊起义时罢,后复置。宣和七年 (1125) 废。官署名。宋徽宗崇宁四年在苏州置应奉局,搜罗花石制造供奉之物。方腊
(1)宿卫官。汉制,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各领其属以掌宿卫,遇有狱讼之事可自行审判,不须移送廷尉。(2)诸公府。自两汉至魏晋南北朝,诸公府都设有掌理司法的掾属,可以执行司法审判事务。如辞曹主
官名,秦汉置,掌禁苑。禁苑是专供君主游猎的地方。秦昭王时有禁苑五处,每苑设啬夫一人,掌管苑事。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远离京城的禁苑,由县代管。见《睡虎地·秦简》。汉禁苑也置啬夫。官名。禁苑是直属朝
官名。汉初少府所属有辩铜令及丞,武帝时改属水衡都尉,掌管铜质的鉴别,为铸钱之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注引如淳说:“辩铜,主分别铜之种类也。”
官名。明、清钦天监皆设为长官,明设一人,清设满、汉各一人,俱正五品。又,明朝太仆寺、苑马寺所辖诸牧监,亦各设监正一人,正九品。
将作使者,即负责将作事务的使臣。《后汉书·东平宪王苍传》:“苍还国,疾病……明年正月薨……遣大鸿胪持节,五官中郎将副监丧,及将作使者凡六人。”将作,既是官名,也是官署名,掌修建宗庙、路寝、宫室、陵园等
官署名。清朝盛京刑部所属四司之一。康熙元年 (1662) 设。掌边外蒙古狱讼案件。设郎中,满洲一人; 员外郎,满洲一人; 主事满洲一人、蒙古二人。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