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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刑科第三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结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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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讨司

    官署名。北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以郑戬为四路都招讨,置府于泾州,招讨使始专置官署。金朝始于西北路、西南路、东北路三处各置招讨司,每司设使一人,正三品,副招讨使二人,从四品,掌招怀降附、征讨叛离。

  • 笔匠

    杂任职名。唐置,门下省弘文馆置三人,秘书省置六人,东宫所属崇文馆与司经局各置一人,掌制笔之事。

  • 掌赞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仪局。员二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为司赞、典赞之佐。宋朝为尚仪属佐,协助司赞掌礼仪、班序、设版、参拜之事。金沿唐宋之制,置二人。明朝置为女官六局中尚仪局

  • 工部上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工部次官,佐工部中大夫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

  • 右正谏大夫

    官名。唐置,属中书省,见“正谏大夫”。

  • 奥鲁总管

    官名。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置,掌管各地汉军军户。至元五年(1268)罢,改由州县民官管理军户。参见“奥鲁总管府”。

  • 桥道顿递使

    官名。宋朝大礼五使之一。参见“大礼五使”。官名。顿,即宿食之所。《隋书·炀帝纪》谓炀帝“每之一所,辄数道置顿。”宋代于举行南郊等大礼时置桥道顿递使,以知开封府事充任,掌事先周知皇帝郊祀时所要经过的道路

  • 支承所

    即“支应所”。即“支应所”,详此条。

  • 枢密院判官

    官名。简称院判,属枢密院。金朝末年曾置。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置一人,后增为二员,正五品。

  • 都大提举榷茶公事

    见“都大提举榷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