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孺人
命妇名号。明、清置,以封正、从七品官员之母。
命妇名号。明、清置,以封正、从七品官员之母。
官名,汉置,掌贡物。《汉书·张汤传》:“元帝初即位,诏列侯举茂材,勃举太官献丞陈汤。”注:“苏林曰:献丞,主贡献物也。”按:《张汤传》作“太官献丞”,而《陈汤传》则作“太官献食丞”。官名。为西汉太官令
少皞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左传·昭公十七年》谓是九农正之一。蔡邕《独断》说:“夏扈氏农正,趣民芸除。”为附会之说。参见“少皞”。
犹言北军五校官兵。东汉北军有校(营),五校为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其长官称校尉。《后汉书·马援传》:“明德皇后既立,严乃闭门自守……后拜将军长史,将北军五校士、羽林禁兵三千人,屯西河美稷,卫护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乐官。掌击土鼓吹奏豳风诗歌。《周礼·春官》: “籥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土鼓豳籥”。官名。周设此官。掌土鼓邠丧。《周礼·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
宋朝县尉俗称。
官制用语。又称削籍、落籍。宋朝学制和官制中的一项规定。太学生严重违犯学规,或请长假满一年,即予除籍。官员犯某些罪过,以除籍为处分,降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没者,例皆除籍。(1)指官员开除名籍,为官员处罚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之机构。掌理所属武职官之铨选任用及打牲、捕鱼之事。顺治十八年(1661)裁尚膳监,改用今名。设郎中三人、员外郎六人、催总四人,分办所属事务。所属有吉林“打牲乌拉处”等机构。康熙十
官名。九成宫总监长官,亦称“九成宫总监”。
官名。渤海国官,置一人,总政省堂事,居左、右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