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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官

(1)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推事、推丞等通称审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均掌理审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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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

    官署名。秩正二品。宪宗时,置开平府; 世祖中统四年(1263),改上都路总管府; 至元三年(1266)给留守司印,皇帝巡狩时行留守司事,皇帝回京后复旧。十八年(1281),并为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

  • 降职

    即降低职务。为官员降罚的方式之一。始行于战国,历代沿用之。

  • 提干

    提点刑狱司干办公事简称。

  • 备身统军

    见“备身五职”。

  • 学务处

    官署名。清末省级教育机构。光绪二十九年(1903)设。总理全省学务。三十二年,改为学务公所。

  • 旗缺

    清朝官缺之一种。即由八旗充任的武职官缺。如侍卫处、八旗在京各营、各省驻防,以及銮仪卫除汉銮仪使外皆是,由满洲、蒙古、汉军各旗分任。

  • 飙烈将军

    见“十飙将军”。

  • 弓人

    官名。周朝置。①管理弓弩的小吏。《仪礼·燕礼》: “君与射”,“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②制作弓弩的工官。《周礼·冬官·考工记》: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六材既聚,巧者和之”。

  • 修武校尉

    散阶称号。金朝置,为武职从八品上之封阶,乃三十四阶之第二十九阶。元朝袭之,升为从七品,敕授。明朝未置。清朝为武职正九品之封赠,属十八阶之第十七阶。乾隆五十一年(1786)始增此称。初,绿营正九品无封赠

  • 检典厨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检点的属官,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军帅。参见“典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