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司
官署名。清末各省司法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司改设。掌全省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置提法使一人。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一至四人。
官署名。清置,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设三科:总务、民刑、典狱;科长各一人,正五品;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无恒额,正七品。其长官称提法使。见《清吏稿·职官六·提法使司》。
官署名。清末各省司法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司改设。掌全省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置提法使一人。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一至四人。
官署名。清置,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设三科:总务、民刑、典狱;科长各一人,正五品;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无恒额,正七品。其长官称提法使。见《清吏稿·职官六·提法使司》。
高等教育机关。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于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公布《大学研究院组织规程》,研究院分文科研究所、理科研究所、法科研究所、教育研究所、农科研究所、工科研究所、商科研究所、医科研究所。凡具备
官名。清朝置大理院,其官有正卿和少卿。正卿掌申辩冤枉,审判定罪,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统一法权。少卿为卿之佐官,为副长官。见《清史稿·职官六》。
官名。清朝军机大臣的正式名称之一。一般任以初入军机处资历较浅者,有见习之意。俟一、二年后有一定资历,可由皇帝正式任命为“行走”,去消“学习”二字。参见“军机大臣”。
唐朝中书省修书、侍讲的机关。唐玄宗开元六年,改乾元院为丽正脩书院,十三年改丽正脩书院为集贤殿书院。设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脩撰官等。见《新唐书·百官二·中书省·集贤殿书院》。(1)唐开元六
官名。隋朝行台尚书省置,一员,视从三品,掌同度支尚书,兼掌都官、工部事。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七班,普通六年(525)刊定将军名号时罢。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定为八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改为从八品。杂号将军名,东汉末
杂号将军名,又称五威前关将军,西汉末年王莽置,王级首任此将军,掌明威于前,南当荆楚。见《汉书·王莽传》。
官名。即河南牧。
官名。清末海军部之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军阶正都统,从一品。掌主全国海军行政事宜,统辖海军及各省水师,并暂行兼办海军司令部。民国改称海军总长。官名。清末设海军大臣,为海军部长官,掌管海军。《清
官名。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置,以内侍充任,掌引洛水入汴河工程。三年,改为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司。参见“汴河堤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