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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令格式

宋朝法令、法制文书名。唐朝法令、法制文书有律、令、格、式。德宗时选律学之士,取至德(756—758)以来制敕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宪宗时删天宝(742—756)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为《大和格后敕》。宣宗时又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宋初称令、格、式、敕。神宗以律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改为敕、令、格、式,而仍存律。凡断狱必先依律,律未载,则依敕、令、格、式。《宋史·刑法志》:“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于刑名轻重、行政条法、奖惩标准、公文程式,皆有规定。前朝所颁敕、令、格、式,后朝必编纂成书,用为正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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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台侍御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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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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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辽置于亲王内史府,掌参议府事,属南面王府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