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①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始置为刑部头司长官,二人,从五品上。掌司法及审覆大理寺与州府刑狱。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司刑大夫,咸亨元年(670)复旧名。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再改秋官郎中,中
见“议曹从事”。官名,即“议曹从事,”详此条。
郡分职吏名。汉代汝南有侍奉掾,见《风俗通》九《怪神篇》,其职掌不详。
即清朝都察院所属十五道监察御史中之掌印者。详见各道监察御史条及“掌印监察御史”。
试任。为汉朝官吏任用制度之一,一般以一年为期,称职者可实授其职。《汉书·朱云传》:“可使以六百石秩试守御史大夫,以尽其能。”官吏在未正式任命前,令其试任比其职位高的官职,看其是否胜任,称试守。《后汉书
官名。唐德宗贞元八年(792)罢校理官而置,四员,正九品下,宪宗元和二年(807)复校理官而罢之。
官署名。辽朝、金朝皆置。南面官,太宗天显三年(928),升东平郡为南京,治辽阳(今辽宁辽阳),会同元年(938),改幽州为南京,治析津,辽阳为东京。先后设留守司统领改事及部分军事。金设于南京开封府,长
官名。清朝职官之一种,即尚未实授之参领。亦有额定人数。
即“哈思呼尔吉阿思罕尼拜察喇昂邦。
官名。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453) 置。为尚书省右士曹长官。后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