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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厅

官署名。亦称“鼓厅衙门”。清朝通政使司兼领之机构。登闻鼓厅置于唐,宋朝设有登闻鼓院,受理官民建议或申诉。明于都察院设登闻鼓,军民有冤而有司不为审理,许具状通政使司; 又不为转达,可击鼓鸣冤。清始置厅。顺治元年(1644),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日轮御史一人监值,掌达冤民申诉。十三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满、汉科道官轮值; 专设笔帖式二人,并有书吏、皂隶人等。康熙六十一年(1722),以鼓厅改隶通政使司。以参议一人兼管,知事督役巡查,设笔帖式满洲、汉军各一人。厅下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各以经承一人办事。冤民击鼓,由通政使讯供,情实奏闻,下刑部昭雪; 诬告者送刑部加等治罪。


清代通政使司的直属机构。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于都察院门首,每日由御史一人轮流监值,掌冤民审诉之事。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一人更替监值,设笔帖式二人,书吏六人,皂隶六人。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隶通政使司。由参议一人轮流兼管,由知事委役昼夜巡察,设笔帖式满、汉军各一人,掌叙雪冤滞;厅内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有经承六人,分管各房。如有击鼓诉冤者,由通政使讯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则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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