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捕右理事官
官名。清初督捕衙门之职官。顺治十一年(1654)设,满州、汉军各一人,后改满、汉各一人。掌督捕逃人事。康熙二年(1663)改隶兵部。三十八年,以督捕衙门并入刑部,遂裁。
官名。清初督捕衙门之职官。顺治十一年(1654)设,满州、汉军各一人,后改满、汉各一人。掌督捕逃人事。康熙二年(1663)改隶兵部。三十八年,以督捕衙门并入刑部,遂裁。
汉朝制度,官秩六百石至二百石的官,其印称“印”;官秩比二千石以上的官其印称“章”。《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凡例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注:“师古曰:《汉旧仪》云:六百石、四百石至二
官名。金朝称猛安,清朝改译为明安。见“猛安”条。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七品,隶会福总管府,掌大护国仁王寺粮草诸物。原设财用库、盈益仓,文宗天历元年 (1328) 併为财用所。置提领、大使各一员,副使二员。
官署名。北周明帝即位后,集公卿已下有文学者八十余人於麟趾殿,刊校经史,因立麟趾学,在朝有艺业者,不限贵贱,皆为学士。后以于翼之议,分其班次,以为差等。
武臣的差遣职务。五代时后唐与后周设置,掌京城内外治安事务。参见“巡检司”。
官署名。五代始置。宋初改武德司,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复旧名。掌皇城出入管籥木契、亲从官与亲事官名籍,拱卫皇城。其皇城使、副使为武臣叙迁之阶,不领本职。另置勾当皇城司公事为长官,以诸司使、副使及内
官名。即武库令。官名。北齐和隋皆置,为武库署长官,掌盔甲武器及吉凶仪仗。见《隋书·百官中、下》。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官名。宋朝閤门司置,初选通识文字、善于宣赞、熟于祗应者任职,后用为横班阶官以加赐武臣。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复为职事官,从七品。徽宗政和六年 (1116) 改宣赞舍人,掌传宣赞谒之事
官名。清末学部专门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司事。额设二人,正五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