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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三主官制

拓跋鲜卑北魏前期之分权互督地方官制。北魏建国后,对占领的大片汉人聚居农业区域,既袭用汉魏旧制,又实行三长官制以加强控制。天赐三年(406),道武帝拓跋珪正式设置地方官,“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太守、县置三令长”。在三位长官中,两位是汉人,实行对治,即共同治理而又互相督察,另有一位鲜卑人监督之。一般都带有各种将军名号。北魏入主中原后,一方面保留原来当地行政组织,任命降官或豪望治理,负责户口管理、地方治安、征发徭役、民事诉讼、地方财政收入等;另一方面又派一鲜卑长官居其左,加以督察。但由于鲜卑骑士因语言风俗隔阂、文化水平差异等难以适应封建行政管理及掌握汉地民情习俗,故又从尚书、中书等省中再选一位汉族官员前往同治,主要负责收取财赋,将地方物资供应都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东北)和军队的需要。而鲜卑长官则兼听而明,对政事纠纷进行仲裁决断,并监督两位汉官。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后,此制逐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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