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旧时西藏地方主要法典之一。十四世纪中叶西藏地方帕竹政权首领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吐蕃历代法典纂集而成,内容包括:英雄猛虎法;狐皮惩怯法;职官制度法;判别真伪法;逮捕传讯法;用刑取供法;罚款法;征税法;杀人偿命法;伤人治罪法;背盟违约惩处法;盗窃治罪法;联姻与离婚法;通奸治罪法;借贷钱财法。
见“札肥河卫”(434页)。
汉、蒙语词对照词书。纂成于元代,不著撰人姓名。顺帝至元六年(1340)刊本题为《至元译语》。收于《事林广记》续集卷8者为常见本。全书录有535个汉语词汇,下附相应的音写的蒙古语词。分天文、地理、人事、
见“保义可汗”(1682页)。
藏语音译,意为“枪差”。解放前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一种剥削方式。由土司在※“马差”户中指定较富裕的差巴(支差的人)担任,规定每户须购置步枪1支,子弹100发。所领种的份地多于任其它差者。遇
渤海国宗王。第二世王※大武艺子,文王※大钦茂弟。唐开元二十七年(739),奉文王命朝唐,获厚遇,唐玄宗于内殿宴饮、授官、赐袍带,留作宿卫。
?—1124辽末将领。字特免,契丹族。国舅少父房之后。道宗朝入仕,寿昌(1095—1101)年间,累任显要。至天祚帝时,天庆初年,为知国舅详稳事,迁殿前副点检。时辽王朝局势动荡,危在旦夕,东北女真勃兴
契丹语,意“赤娘子”,为对传说中女祖的称呼。辽道宗清宁四年(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奉使契丹的宋吏王易于《燕北录》中记:“赤娘子者,番语多呼谓之掠胡奥。俗传是阴山七骑所得黄※ (潢)河中流下一妇人
①五代后梁时南诏大长和国肃文太上皇帝郑仁旻年号。约910—913年,凡4年。②西汉昭帝年号。前86—前81年,凡6年。
即“麻耳亦囊”(2099页)。
见“对音库尔呼图克图五世”(6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