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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厦

藏语音译,意为“发布命令的机关”。旧译“噶厦公所”或“噶沙公所”,即原西藏地方政府。清乾隆十六年(1751),※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之乱被平定后,清廷废除原封郡王、贝子辨理藏事的制度,改设噶厦,由※噶伦(三品官)4人(3俗1僧)主持,下设仲益(秘书)2人、传达官4人、侍卫4人、埃仲(公差)2人,组成西藏僧俗农奴主阶级专政的统治机构,秉承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意旨,共同处理西藏地方事务,遂成定制。下置※仔康(又作锱康,审计处)和※译仓(秘书处)两个机构,及诸勒空(办事机构),分别管理不同事务。1959年3月,解散,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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