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州判官
官名。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分掌粮粟、屯田、水利、巡捕、牧马等事,秩从七品。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以当地首领为之。令其谨守疆土,附辑土民,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颁给铜印、敕书,赐冠带,准世袭。有关考核、晋升、降调、革除事宜隶吏部。为数甚少,仅云南镇南、北胜、南安州各1名,贵州省普安州1名。清代称※土州判。
官名。州判官为知州行政助理,分掌粮粟、屯田、水利、巡捕、牧马等事,秩从七品。明代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州置此官,以当地首领为之。令其谨守疆土,附辑土民,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颁给铜印、敕书,赐冠带,准世袭。有关考核、晋升、降调、革除事宜隶吏部。为数甚少,仅云南镇南、北胜、南安州各1名,贵州省普安州1名。清代称※土州判。
爵名。清宗室中爵位之一。分一、二、三等。崇德元年(1636),始立此爵。时初创九等封爵。居末。顺治六年(1649),列爵十等,居九。十年(1653),列爵十二等,居十一。乾隆十三年(1748),终定封
旧时布依族、壮族民间交际习俗。亦称打伙计、拜同年,有“结交为兄弟”之意。流行于广西、贵州壮、布依等民族地区。异村异姓青年男子在交往过程中,如遇到年龄相近、情投意合、友情深厚、情同手足者,经双方同意,互
元朝封爵。为诸王最高等级封号之一,授兽纽金印。至大元年(1308),亦乞列思部主阿失驸马始受封。其子八剌失里驸马、孙沙蓝朵儿只先后袭封。
?—990首次见于史籍的南丹州土官。今广西南丹人。壮族。北宋开宝七年(974),北宋刚刚统一岭南,即遣使要求内附,自称刺史。九年,复进贡于宋,求赐牌印,宋刻印予之,太平兴国五年(980),又贡银百两。
见“石虎”(445页)。
?—1833清朝将领。亦作明善或明产。达斡尔族。姓郭贝尔氏。隶布特哈镶黄旗。乾隆五十七年(1792),以领催从征廓尔喀,因博尔东拉山战功,赏蓝翎,补佐领。嘉庆十八年(1813),参与镇压河南天理教首领
见“李嗣源”(1043页)。
元明哈尼族土司。明属临安府。今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唐归铁容甸部。元初,部长阿附(哈尼族),世守兹土,隶元江路。明洪武十五年(1382),授正长官,世袭。改隶临安。治今云南红河县东南下亏容。其
满语音译,又作噶珊,汉语意为“村屯”。清代东北满族等聚居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例以城区称“坊”,近城地带曰“厢”,厢以外曰“乡”。乡居的各村庄、村落,即“嘎山”。后金天聪(1627—1635)间,以“屯
即“傉萨”(2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