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兰人
见“多伦人”(849页)。
见“多伦人”(849页)。
1505—1566即三世班禅。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名僧。藏族。生于后藏恩萨(今日喀则境内)。索南多吉之子。自幼崇敬释迦宗喀巴,8岁便自披白绸单,挂项珠,独自跌坐月下。明正德十年(1515),从大德札
渤海国第九世王大明忠的谥号。明忠于唐贞元十三年(818,亦作十二年)死后,其国未报请唐王朝私自加此谥号。详见“大明忠”(83页)。
18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帝国主义对台湾高山族地区武装入侵事件。同治十年(1871) 12月,琉球船只于台湾南部北瑶湾触礁,船员登岸后被牡丹社高山族人所误杀。琉球当时为中国属地,日本帝国主义者却声称为其
元朝宗王。蒙古孛儿只斤氏。※察合台之曾孙,不里之子。元宪宗(1251—1259年在位)初,父死后,承袭太原份地。1260年与诸王共戴忽必烈即大汗位,以功备受信任。后受命驻镇别失八里,兼辖天山南路畏兀儿
藏语音译。旧时藏族地区寺院“译仓”主持者的称谓。系终身职,由寺院大活佛委任本人的兄弟或近亲充当,不经选举考试。掌管寺院行政与经济大权,管辖下属寺院,可派代表到部落办事。兼管司法、监狱。地位仅次于活佛,
见“五因千户所”(267页)。
西藏东南部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在一口大铜锅中将水烧沸,由巫师将两根草杆并在一起放进水中,若草杆仍并拢一处没有分离,表明原告有理、被告无理,反之表明被告理直、原告理曲。解放前僜人常以此法断定事理不
参见“百夷”(747页)。
西夏官署名。掌国家马匹饲养与管理。夏仁宗时期已设置,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制订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四品,属下等司。
西藏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被告光着脊背,由人将一烧红的铁件顺其背部滑下。若烫伤,表明原告理直、被告理曲;反之则为原告无理、被告有理。解放前僜人常用此法断定事理不明、是非难辨的事件。被判无理者必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