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饮食禁忌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进食时不得将已入口之食物吐出,据约翰·普兰诺·迦宾尼《蒙古史》载,如果这样做了,就要在帐幕下挖一个洞,将人从洞里拖出来杀死;也不得将酒、乳等饮料倾出器皿,否则就会招致雷电将牲畜击毙;接人所授肉不得以左手,骨髓在被吸尽之前,不得将骨头丢弃,等等。
?—936后唐将领、后晋宗室。字奉信。其先本西域石国胡人,后从沙陀附唐,故也称沙陀人,一说为卫大夫石碏、汉丞相石奋之后。石万诠子,后晋国君石敬瑭堂弟。少善骑射,事后唐庄宗李存勖,以战功,累历军职。天成
突厥汗国官名。突厥语音译。为监察之官,职掌与唐朝御史略同,多由阿史那氏成员充任,分遣各部以监其政事,权力颇大。《隋书·契丹传》:“突厥沙钵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统之……室韦分五部,突厥常以三吐屯总领之。”与
东汉刻石。在新疆拜城县东北喀拉达格山麓岩壁。诵文分为两段,由北向南,北段为作者题款,3行共11字,所占面积约高、宽各13厘米。南段系正文,仅存8行,可辨认者约百余字,所占面积约高43厘米,宽34厘米。
?—1756清代新疆伊斯兰教黑山派和卓。又译札干和卓。原名雅库布。维吾尔族。叶尔羌(今莎车)人。黑山派首领※达尼雅尔和卓长子。雍正八年(1730)左右,被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策零授为叶尔羌阿奇木伯克。噶
?—1622清初将领。满洲人,原隶镶红旗,改隶镶黄旗。钮祜禄氏。世居苏居苏浒河之安图地方。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后归附,以军功授奋御世职。累官梅勒章京,位十六章京之列。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从征乌喇部
见“昔里吉”(1345页)。
见“鸡冠壶”(1263页)。
见“捺钵”(2037页)。
清代蒙古诸盟之一。杜尔伯特部首领达赖台什及其弟保伊勒登等之裔。为四卫拉特之一。初隶准噶尔。乾隆十八年(1753),因准部封建主内讧,篡夺相寻,彼此自相残杀,其族台吉车凌、车凌乌巴什、车凌蒙克(号称三车
书名。清末回族学者马德新撰。原稿为阿拉伯文。咸丰十一年(1861)由作者门人马安礼译为汉文,在云南昆明刻版问世。书中记叙作者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冬,自云南昆明出发,赴缅甸仰光,乘船渡海,经印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