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三篇。西汉刘向(前79-前8)编次。刘向字子政,初名更生,沛(今江苏沛县)人。西汉著名经学家、目录学家、文学家。出身于西汉宗室,是汉高祖刘邦之弟楚元王刘交的四世孙。刘向十二岁被任为辇郎,二十岁被擢
三卷。明邝露撰。邝露,生卒年不详。字湛若。南海人。曾为诸生。以忤邑令,弃家走粤西。为瑶女云亸娘书记。熟悉当地山川、风土、仪物、著此书。书前有张沅序,薛案崇祯八年(1635)序。卷上,记土司及各部落的制
四卷。清张尔岐(详见《周易说略》)撰。据清李焕章《张蒿庵处士传》,尔岐“著《春秋传议》,未辍而卒”,且此书亦颇有缺略,大约即尔岐未成之稿。明代以来,沿《春秋》诸家中以胡安国《春秋传》影响最大,故尔岐著
一卷。汉欧阳生撰,清王谟辑。王谟字仁圃,一字汝上,江西金溪人,生卒年不详。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进士,官至建昌教授。仰慕郑樵、马端临之学,有志撰述,纂集《增订汉魏丛书》八十六种,《江右考古录》、《
存三卷,唐虞世南撰。世南字伯施,浙江余姚人,少时受学顾野王,十年精思不懈,文章赡博。虞世南曾为南朝陈的官吏,入隋后做秘书郎,因隋炀帝不喜他峭正的个性,对他不甚重用。唐太宗时,世南做弘文馆学士,改秘书监
三十卷。清道光二年(1822)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1771-1840)等奉敕撰。《左传》一书,注疏非常繁复,虽有杜预、林尧叟注疏行于世,但离析章句,不便于初学者。英和等人奉命加以重新纂辑,将传文各
即《续资治通鉴》。
不分卷。清焦循(详见《诗陆氏疏疏》)撰。此书视其手稿,颇多残缺,初名《毛诗多识》,后又用丹笔改为今名。篇中虽分释为二十,或仅二三页,多不成卷。书末自记有云,辛亥(1791)九月初二日录毕,此书作之八年
四卷。明余楷(生卒年不详)撰。余楷,银邑(今湖北通城县)人,明万历甲申(1584)撰《一鸿算法》四卷。这是一部主要讲珠算的入门书,内容比较浅显,与当时其他算书的水平相近。卷一是珠算法及算例,其各节小标
见《捕蝗要诀》。